【維持原判】無家者被掉家當獲賠100元 6人申覆核被拒維持原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8/24 14:15

最後更新: 2022/08/2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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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2019年冬至前夕,警方在通州街公園進行滅罪行動,驅趕公園內的無家者。康文署清潔工疑在沒有事先通知下清走無家者的家當,14名無家者先後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早前獲勝訴。因部份申索人已去世或失聯,最終餘下9名申索人應訊,獲康文署象徵式賠償100元。其中6人早前要求覆核賠償金額,審裁官今(24日)頒下判詞指出,認為金額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錯誤之處,加上沒有證據證明申索人受到精神困擾,故維持原判。

申請透過書面形式處理,申索人一方認為,法庭沒有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以及沒有基於他們受到精神困擾而命令被告人作出賠償。

審裁官林希維在判案書指,申索人有責任證明其損失金額。就申索人附上1張由廣興綉莊發出的單據作為例子,顯示1張三摺床褥,1個枕頭和1張棉被的總價值為476元,審裁官指各申索人未能證明該單據與他們所失物品有何關係,加上單據在判決後才發出,上述物品不可能是各申索人遺失的寢具,因此法庭拒絕視單據列出的金額為各申索人的實際損失。
 
審裁官續指,由於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各申索人的損失,故將賠償金額評定為100元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錯誤之處,裁決亦非因為申索人所失寢具僅值100元。

另外,就申索人投訴法庭未有就各人的精神困擾一事作出查問,導致署方沒有就此向各人作出賠償。審裁官引案例指,審裁官的查訊責任並非絕對,亦毋須毫無選擇和盲目地作不必要查訊。

判詞續指,各申索人在他們的申索書或證人供詞均沒有提及他們曾受精神困擾,亦沒有在審訊中提出就精神困擾要求賠償,而案中亦沒有任何醫療證據或客觀事實證明各申索人精神上確曾受到困擾,因此法庭毋須就此進行調查。

審裁官因此認為各申索人提出的覆核理由無一成立,故維持原有裁決,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本案原有14名申索人,5人於追討過程中逝世或失聯。餘下9名申索人為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周雄光、陳大發、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及陳志堅,趙於3月因感染新冠肺炎離世;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的6名申索人為熊達富、劉嘉曦、周雄光、吳隨有、阮少碧和陳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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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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